快报讯(记者 鹿伟)9月12日,省委办公厅公布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这意味着,今后江苏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将“有法可依”了。
实施细则单列一章“责任追究”。其中明确,江苏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
值得一提的还有“终身追责”。实施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