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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骑车男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律师观点

  昆山命案发生后,骑车男子的行为定性也在法律界引发热议。29日下午,知名律师王万琼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称,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王万琼表示,她愿意免费为当事骑车男子提供法律援助,以激活刑法中有关特殊防卫的“僵尸条款”。

  陈满案律师愿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该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第一部分:刘某某拿长刀去砍于某某,当时于某某比较克制,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第二部分争议较大,就是刘某某被追砍时,往车里跑存在两种可能性,有可能是想逃跑,也有可能是想回车里再拿凶器。

  张骏认为,骑车男子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无限正当防卫,又叫特殊防卫。“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无限正当防卫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张骏希望公检机关考虑这些因素。

  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还采访了陈满案律师王万琼。王万琼是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全国律师行业颇具知名度的刑辩专家,曾代理过邓宇故意伤害致死改判无罪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及国赔案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陈满案曾入选2016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看到这个事情以后,我专门收集了一些材料,把网上的视频仔细看了很多遍。”王万琼认为,根据视频内容,刘某某欺人在先,刀具也是他从车上拿出来的,骑车男子于某某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并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按照刑法里有关特殊防卫的规定,于某某该行为属正当防卫无疑。

  王万琼还表示,此案不存在过当。在当时的紧张状态下苛求防卫者去判断加害者是否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过于严苛也不现实。结合加害者挑衅在先,加害手段升级及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现场条件,防卫者不可能也无义务判定加害者往车方向跑就意味着逃跑,谁知道他是不是回车继续拿其他凶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防卫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享有的权利,本案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防卫者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王万琼向记者透露,尽管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被完全执行到位,有关特殊防卫的相关规定俨然成了“僵尸条款”。因此,在该案发生之后,法律界才会出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声音。

  “这个案件比于欢案还要典型,如果当事人家属有需要,我可以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王万琼表示,她希望通过免费为骑车男子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来捍卫司法的公正,激活一直被忽视的刑法“僵尸条款”。“这种案子如果都不成立正当防卫,天理难容!”王万琼发微博如是表述。

  不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是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刘某某的刀掉地时,于某某此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中,可以逃走或把刀捡起来扔掉,但他捡起刀去追刘某某,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而且就算特殊防卫,针对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防卫过当不是单纯的一个罪名,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有过失,那么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刘某某案发时的所作所为,会影响案子的审判,而他有什么前科劣迹,对案件影响不是很大。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由法院来审判。”王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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