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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万余元买河豚鱼干,以中毒为由索赔

  家住海安的沈某先后花一万多元买河豚鱼干,其间以中毒为由举报了商家,经协调商家赔付了7000元,但不接受他的其他诉求。事后,海安市场监管局对商家作出处罚决定,后处罚决定又被撤销。沈某称受到该处罚决定误导,家里剩余的河豚鱼干没有吃浪费了,将该局告上了法庭。

  2015年11月30日到12月11日,沈某分3次在某购物中心买了100盒河豚鱼干,花费12496元。当年12月14日,沈某以食用河豚鱼干中毒为由,向海安市场监管局、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查处河豚鱼干销售行为,并要求商家退还12月6日购买河豚鱼干的购物款640元以及十倍赔偿价款、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消协调解,商家支付沈某7000元。12月21日,沈某再次举报,要求商家退还另两笔共计11856元购物款以及十倍赔偿款等其他费用,但被法院驳回。

  2016年5月16日,沈某以“海安市场监管局未及时查处河豚鱼干销售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海安市场监管局于同年7月15日发出159号处罚决定,认定前述商家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该店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2017年8月31日,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以159号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该处罚决定。

  2017年9月7日,沈某向海安市场监管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认为因受被撤销的159号处罚决定误导,其未敢食用购买的河豚鱼干。现河豚鱼干超出保质期,失去食用价值。同年10月30日,海安市场监管局以沈某不具有提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沈某不服,诉至如东法院,被驳回。

  不久前,沈某上诉到南通中院。8月22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严君臣 张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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