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现代快报昨日评论《农民被拘获赔,再证权力应谦卑》,笔者想到一个问题,国家赔偿如何界定个人原因导致的赔偿问题?
农民罗忠信获得了国家赔偿,所获得的一万余元赔偿是财政埋单,而非公安局局长个人掏钱支付赔偿款。 这里就涉及“个人赔偿还是国家赔偿”问题。 从报道看,罗忠信被拘原因,并非触犯法律,而是公安局长个人权力任性。那么,给罗忠信的赔偿由“国家埋单”就不合理,纳税人的钱怎能为权力任性埋单?这一问题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不过,国家赔偿应该“公私分明”,不能“一刀切”。罗忠信一案,其被拘是由于双峰县公安局局长的权力任性所导致,因此一万余元赔偿应该由局长个人掏腰包,而不是政府财政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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