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雨研 记者 刘遥)男子周某在路上撞坏了他人车辆,在被告上法院时,他要求保险公司代其赔偿。谁知保险公司以事发时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他曾签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理由拒绝全额赔偿,最多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法院审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明知该车过了年检期限还为周某承保,就连商业三责险的签字都不是周某本人所签。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2017年4月,周某驾车行驶途中因疏于观察,撞坏徐某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全责。事后,周某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徐某告上法院,徐某要求两方赔偿车辆维修费223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大家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和修理费用没什么异议,可两名被告却因理赔的事争辩起来。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周某行驶证已过年检期限,根据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无需承担商业三责险的赔偿。
周某则认为,商业三责险保单不是他本人签的,是保险公司的人代签。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没有年检还承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调查后认为,根据笔迹比对,2017年2月,周某为车辆购买的保单上签名非周某本人所写,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周某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明知该车年检逾期仍为其承保商业三责险并收取保险费用,还在投保单 “验车验证情况”中注明“已验车、已验证”。应当视为保险公司放弃对该免责事由的抗辩,周某也有理由相信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在发生事故时能得到赔偿。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2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