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泰州泰兴黄桥镇发生一起悲剧,一名8岁男孩疑因弄丢手机被生母殴打后休克致死。7月3日上午,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泰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1月6日一大早,泰兴120接到求助电话,黄桥镇某公寓楼一个男孩不行了。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孩子头上、脸上、身上都是伤,当即判断,孩子为非正常死亡,立即报警。经查,孩子妈妈陈某(化名)嫌疑最大。3月20日,陈某被批准逮捕。
据陈某供述,2018年1月5日18时,她下班后发现儿子把手机弄丢了。两人一起寻找手机过程中,认为儿子说谎,陈某用手背打儿子两个耳光。陈某检查作业,发现儿子未完成英语等作业,更加生气,用木棍对儿子手心打了两下。但儿子迟迟不动手做作业,想到之前有数次不做作业情况,陈某非常恼火,又用木棍殴打儿子屁股、手部等。后发现儿子没保管好文具,陈某以说谎缝嘴为由头,用缝衣针对儿子的嘴、腿、脚等部位戳了数十下……
7月3日在法庭上,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用木棍殴打屁股、腿、手多次,且用针戳腿、脚等部位,用刀威胁,暴力方式多样,暴力程度较强,暴力手段恶劣,具有伤害的故意,其于次日凌晨打电话给120,可见其并不希望或放任孩子死亡,其对死亡结果是过失的,但其多次殴打,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故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官当庭给出量刑意见。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
通讯员 叶晶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毛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