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职场人都知道,如果想辞职,要在离职前30天上交辞职报告。但现实中,有很多人根本没有提前30天,甚至当天辞职就走了。这样会有什么后果?下面陈先生的经历或许可以给你些提醒。
2017年3月陈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并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1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经通知后仍未归的,按签订的合同工资60%结账。2017年5月9日,陈先生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医疗期满后,他因无法继续工作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与其结算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7280元,但公司以他未提前30日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只同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60%支付他的工资。于是,陈先生向1233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申请调解。
【案件焦点】职工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擅自离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60%结算职工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首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陈先生在2017年3月至5月9日期间已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故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若没有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劳动者正常工作日工资打折核算的约定和做法,并不符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故单位直接扣劳动者工资的做法于法无据。
综上,调解专家张洁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告知了工资支付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公司的这种做法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公司不同意调解,陈先生可以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届时公司扣发的这部分工资仍要支付给陈先生。最后这家公司全额支付了陈先生工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链接:当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按以下操作获得帮助:
1.拨打12333专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2.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选择右上角的“全省调解服务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