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在实际用卡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持卡人因为自动还款余额不足、未全额还款等原因造成信用卡逾期,逾期后,如果超过银行提供的“容时容差”期限,那么,银行所收取的利息,则是从信用卡消费当天开始“全额计息”,直至还足本金、利息之后才停止计息。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李喆
还款不足,免息期变成“计息期”
目前,不少信用卡持卡人出于还款压力的考虑,往往会合理利用信用卡的超长免息期,有的达到54天。
此外,有些银行提供“容时服务”,持卡人为按时还款,银行往往会给到两三天的宽限期,如果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就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容差服务”则是还款人未清偿部分小于10元,银行也会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剩下的钱会转入下期账单。
不过,如果持卡人在享受到54天超长免息期+3天“容时服务”后没有还款,或者没有足额,而且未偿还大于10元的话,那么,就面临超长全额计息期的情况。假设刷卡消费2万元的话,按照日息万分之五来算的话,57天的“全额计息”将高达570元。
“余额计息”也不能任性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拟支持按“余额计息”将减少持卡人利息支出。
意见稿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或者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条款未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卡行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在过高利率、复利、违约金方面也有调整。其中,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及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不少银行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大额信用卡来代替消费分期,比如有的消费分期金额在10万元左右,一旦出现逾期情况,利息、滞纳金等压力会更大,随着意见稿的发布,余额计息将减轻利息支出压力。不过,对于消费者来说,仍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消费需求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造成利息、信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