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杨某在法院判决后,再次起诉,并在起诉状中辱骂法官,出现“畜生”“白痴”等字眼。5月30日,南京溧水法院决定对杨某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杨某连连认错并写下悔过书。
记者了解到, 2016年2月25日,因南京地铁宁溧线溧水站施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地铁宁溧线土建工程TA08标项目经理部,对溧水区秦淮大道部分路段进行封闭围挡。2016年六七月份,因天降大雨,杨某家中进水,导致他家储藏室存放的白酒等物品被雨水浸泡。
杨某认为,物品被雨水浸泡所产生的损失是地铁施工所致。于是,他将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溧水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320元。经审理,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杨某上诉。2018年5月23日,杨某又向溧水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溧水法院发现杨某在起诉状中多次谩骂、侮辱法官,出现“睁眼说瞎话”“这群牲畜”“白痴”等字眼。
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尊严,溧水法院决定对杨某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法院宣布惩戒决定时,杨某连连道歉:“不应谩骂法官,我认识到错了,愿意改正,保证不会出现类似错误了,恳请法院给我悔过的机会。”
考虑到杨某知错改错,在他写下悔过书后,溧水法院本着人性化处理原则,决定给予杨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对其进行拘留。法院经过审查,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杨某的再次起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