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第四法庭法槌敲响,对一起通过渗坑方式偷排生产废水的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记者了解到,这是如皋法院集中管辖南通全市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后,受理的如皋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据介绍,邹某某系个体老板,曾因未办理环保手续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邹某某将工厂搬至别处,指挥手下工人沈某某通过私挖渗坑偷排含重金属的废水,持续一个半月,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据了解,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偷排进入地下,会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长年累月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如皋法院经过前期开庭审理,认为邹某某、沈某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及邹某某有环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对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严君臣 张弦 陈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