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儒家对在社会关系中起到重要作用(即所谓“三纲”)的诸种人之责任的定性来看那是合乎人性的对待的。即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君仁臣敬,父慈子孝,夫和妻柔这些规定,亦当能体味出其正面和积极的意义来的。换句话说,他们这样的规定是遵循和符合“道”的。实际上在先秦儒家传统中对“道”的维护和坚守是始终一贯的。孔子主张“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孟子直言“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一句话“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荀子语),一直是儒家坚持的原则。通俗地说,从哪方面来说,原始的“三纲”思想都是有其巨大的合理性的,唯其如此,你就不能对此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而将孔子和孟子的思想以及“三纲”本义所显示的意义和精神作出改变的,是从唐孔颖达《礼记·乐记》疏引《礼纬·含义嘉》的“三纲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命题的正式被提出而开始的。大家请注意,“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与“三纲者,何谓也?君臣,父子,夫妇也”的“三纲”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们所论的重点不是一回事。前者是要突出君、父、夫对于臣、子、妻的“纲”的地位和作用;而后者则是要突出君臣、父子、夫妇这三对关系对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纲”的地位和作用。即便从“有义”“有亲”“有别”的层次来谈“三纲”,那也绝对读不出来某一方为另一方的“纲”的意思。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思想明显具有了一方比另一方更重要的意义,如此一来极易造成构成关系的双方的失衡。换句话说,这样一来就内在地种下了可能将原先双方是相对的关系而异化和蜕变为双方是绝对的关系或说单向性的祸根。即便你可以将“纲”这一概念作出所谓正面性的解析,例如从“代表性”“规范性”“表率性”“模范性”“领导性”“带头性”等来定义“纲”,那也不能改变上面我们所说的那种意义上的“三纲”思想发生异化和蜕变的可能。我这里所想表达的意思是,当你将“纲”理解成“表率”等意思时,会使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思想的性质及其功用有个比较正面的显现。通俗地说,在上的君做好了表率作用,在下的臣就会做得好,父子和夫妇的做法依此类推。这样一来,当然明显比将“纲”理解为“主”来得更加合理些。也就是说,这种解释弱化了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依附性、服从性。一句话,弱化了这一“三纲”思想的极端不平等性。然而,不容忽视和不容否定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思想由于是建立在“阴阳”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当本来只是具有自然属性的“阳尊阴卑”“天尊地卑”的观念被运用到社会人事之上以后,那是极易发生性质上的逆变的。
只要真正懂得中华传统文化的人,或说真正懂得作为群经之首的《周易》的话,绝对不会将“阴阳”分为两橛的,深知阳中有阴,阴中有阳的道理。也不会仅从字面上简单地认为,因为天高高在上,所以是尊贵的;而因为地在下,因而是下贱的。实际上,中国的阴阳理论,只是将“尊”理解为“远”,将“卑”理解为“近”。也就是说,自然意义上的“阳尊阴卑”“天尊地卑”,其本身不具有社会价值意义上的所谓“贵贱”的等级之分也。但是,我们又会说,只要真正懂得中华传统文化的人,也没有不知道,中国传统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以及伦理道理思想又是完全与“阴阳”论相联的。“儒家者流……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汉书·艺文志》)。也就是说,儒家的全部思想理论都是“顺阴阳”的。道理也很简单了,当一种只是反映自然天地之性的东西推演和运用到人类社会以后,一定会带上社会价值的规定性。具体到“三纲”思想,你董仲舒明确地将人以及职位分了阴阳,他说:“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如果你将“阳尊阴卑”套进去来解释一下,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这不是非常明显地承认“君父夫”三者为尊而“臣子妻”三者为卑吗?社会文化意义上的尊卑不就是贵贱有等吗?尊卑与贵贱一定是连在一起使用的,从而带上了强烈的等级色彩。你可以说《周易》中所说的“天尊地卑”不存在什么等级的问题,但你不可以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思想所表现出来的“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之义不存在什么等级色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