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事一出,瞒报者都这样有样学样,“自首”加“态度好”,那如何是好?
贵州大方县一名安监分局局长帮助矿方瞒报造成两死一伤的矿难,获罪免罚。这事引来争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该局长被判滥用职权罪成立,鉴于其能主动供述罪行,且庭审中态度较好,免予刑事处罚。
必须尊重法庭的判决。不过,瞒报如此大案,结果却嘛事没有,让人很难想通。
的确,罪名结结实实地加在当事人头上。这样的污点,瞒报者也很难洗脱。但是,与瞒报造成的恶劣影响,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相比,瞒报者的轻易上岸,落差还是相当大的。
瞒报猛于虎。瞒报不仅是无耻的遮掩,更是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瞒报,种下的是事故隐患。
而瞒报背后,不乏腐败交易,让守土有责变为空谈。
对于官员尤其是安监系统官员的瞒报劣行,都不可轻饶。
对此,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政意志,也都有所强调。
法律的确允许获罪免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那么,该案当事人可谓“犯罪情节轻微”吗?
听听当事人是如何说的——“考虑到我平时和他们的关系不错,我就主动帮助他们隐瞒这起事故。”事故如此惨烈,后果如此严重,居然主动替对方瞒报,哪里还是“犯罪情节轻微”?
说话之间,两条人命就像是不存在一样。
这样的安监官员,岂止是糊涂?
难道具体案件可以“灵活处理”?不能吧。要是事一出,瞒报者都这样有样学样,“自首”加“态度好”,那如何是好?
在法庭上,瞒报者的态度好,能说明什么?他们对于群众的生命财产态度好过吗?他们对于活生生的命态度好过吗?
对于瞒报行为,先是入刑不易,而在2006年瞒报入刑之后,定罪又不易。现如今,好家伙,定了罪,刑罚也不易了。
这些年,对于瞒报,厉言在耳。2017年2月,国家安监总局通报几起事故的调查情况时称,如有瞒报严惩不贷。2013年,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煤矿瞒报事故被央视等媒体曝光后,国家安监总局说:对所有瞒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这类话语举不胜举。
那么总局,你怎么看?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