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鼓研 记者 刘遥)市民倪某一家三口想打车回家,的哥嫌目的地太远不愿去,双方发生口角后大打出手,被打伤的倪某随后报了警。近日,此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的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他在法院审理时主动赔偿对方3万元。
2016年12月23日晚上10点多,倪某一家三人在南京南站东出租车站上了一辆出租车,谁知一说目的地,司机方某便嫌目的地太远而让他们下车,并下车搬下了三人的行李。倪某十分不满,便拿出手机准备拍下车牌照投诉。方某立即上前阻止,两人吵红了眼,动起了手来。倪某的鼻子、上颌等多处骨折。
倪某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方某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对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不已。
倪某入院治疗了两个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出院后,倪某提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其医疗费7193.18元、误工费117833元、护理费7000元等共135345.18元的损失。
鼓楼法院认为,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倪某请求的民事赔偿金额过高,比如他要求的误工费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法院根据2016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年收入67200元的标准,认定其两个月的误工损失为11200元。
近日,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的哥方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另需赔偿倪某各项损失共计22064.18元。方某在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赔偿对方3万元,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