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2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江苏省丰县人民政府原县长郭学习受贿一案,对上诉人郭学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学习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间,上诉人郭学习利用担任邳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邳州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丰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邱某、夏某、章某等人在贷款额度、企业改制、土地开发、申报补贴、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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