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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为了儿子的见义勇为证书
父亲状告市政府
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年前,时年12岁的镇江句容男孩小华(化名)为救人溺亡,但他一直没有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在这之后,为了给他要个“名分”,父亲江志根四处奔走,并付诸司法途径。今年初,镇江中院驳回了江志根的诉求,为此江志根上诉至江苏省高院。4月19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详见4月20日现代快报封7版)近日,江苏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江志根上诉,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事情要追溯至2000年5月7日。句容市后白镇农民江志根告诉现代快报记者:“等我回到家,有人告诉我,儿子淹死了。”江志根了解到,当天下午,儿子小华与几名同学来到村庄旁边的水塘,一名同学不慎落水,为了救同学,小华跳下了水塘,最终同学获救了,而小华却没能上岸。

  2002年8月10日,现代快报报道了此事。2011年12月,江志根拿到了一张用途为“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的支票,金额是15万元,签章单位是“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不过,没有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这个结果不能让他满意。2015年12月,为了让儿子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江志根起诉了句容市政府。2016年5月13日,案件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今年1月,镇江中院开庭宣判,驳回江志根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句容市政府已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驳回江志根的诉讼请求。江志根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9日下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8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做出了驳回江志根上诉的二审判决。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理应与成年人一样依法得到奖励和保护,但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所以原审法院关于“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行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同时应教育未成年人,对于确需见义勇为的危急情形,应当在确保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地采取呼救、报警等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救助措施”的观点,是对社会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

  最终,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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