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南通的马某夫妇看上了一套房子,谈妥总价130万元后,他们支付了10万定金。由于没能按时筹集到房款,马某夫妇请求房主宽限几天,但房主表示他们已违约,自己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近日,南通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张某夫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据介绍,2015年12月3日,马某夫妇向张某夫妇购房,房子是一套135.4平方米的房屋带车库,总价是130万元。双方商定,马某夫妇支付10万元作购房定金,并于同年12月22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73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45万元到账后再交付房子,并付清余款人民币2万。假如房主违约,双倍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如买方违约,已支付的定金归房主所有。
到期后,马某夫妇筹集的73万购房资金没有完全到位,向张某夫妇请求给予几天的宽限期。张某夫妇表示不同意,并认为马某夫妇违约,自己有权没收定金并解除合同。此后几天,马某夫妇在筹到钱后想过户,却遭到拒绝。
后来,张某夫妇称,家中有老人要手术,先是表示要延迟半年到一年可以交付,马某夫妇说可以等,但张某夫妇又说要拖一年到两年。在马某夫妇提出异议后,张某夫妇最后明确表示不会出售涉案房屋。
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于2015年12月22日未能按约履行的行为仅构成迟延履行,在合同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张某夫妇对此具有适当容忍的义务。张某夫妇的行为已超出正当维权的界限,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张某夫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严君臣 毛策骏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