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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限贷政策实施,买方想解约被驳回

  张某为购买房屋,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张某应支付首期房款为总房款的20%,其余80%款项由张某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同时约定“如张某申请贷款额度与银行批准额度产生差额(无论何种原因),张某应当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起30日内,自筹资金补足差额”。认购书签订当日,张某交纳保证金5万元。后银行出台新政策,贷款买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为30%,张某因此无法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遂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保证金与利息。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首付比例即使因银行贷款政策变更为30%,根据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也应由张某自行补足其申请贷款额度与银行批准额度的差额,故驳回了张某诉请。

  法官介绍,目前,国家出台了房屋限购限贷相关政策,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买卖双方在约定房款支付方式时需慎重考虑贷款比例及无法贷款后果。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贷款比例变化或无法贷款时由买方自行筹措资金的,后房屋买受人以银行限贷政策实施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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