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邵某与郑某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某购买邵某的房屋,并约定郑某可“指定任一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收到郑某支付的首款后,邵某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方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邵某返还购房款、赔偿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为职业炒房人身份,并没有真实购买房屋之意思,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而判决驳回郑某要求邵某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官介绍,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同双方具备房屋买卖之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中介利用交易优势从卖房人手中“购买”房屋,约定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不确定的第三方,最终由实际买房人支付价款,该种情形下,房屋中介人员并非真正买房人,并无真实购买房屋之意思表示,出卖人仅应返还已收取房款,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