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规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我注意到,公告施行前后,少数商家拿“纳税人识别号”忽悠说事,动辄对个人或非企业单位也拒开发票。日前,我在采购公物时就遇到过一起。当事收银员还振振有词,当我向他们亮明税务人员身份,且从手机百度里搜出公告全文时,对方才佯装“未吃透公告精神”,乖乖开了发票。
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或只给收据,消费者可以持有效证据向税务机关投诉。
现实昭示,依法开受发票,除了仰仗商家依法诚信经营外,消费者维权意识也不可或缺。令人尴尬的是,多年来,不少消费者发票意识淡薄,“不报销不要票”陈腐落后观念挥之不去。早前,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负责人就说过,拒开发票实际上是不良商家一种逃税漏税行为,同时也使消费者因没有凭证而难以维权。很多商家不愿开发票都是被惯出来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对商家而言,主动填写发票不但彰显商家依法诚信,也是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出保证。如果商家对自己所售商品连发票都不敢开或不愿开,其实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
抵制拒开发票违法行为,既要加强法律法规普及宣传,也要加大违法惩戒和曝光力度,让无良违法商家得不偿失,更须靠广大消费者权益意识觉醒。扬州 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