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在怒发冲冠的老年人向法律寻求最后的、强大的屏障时,柔软的“协调”方式不足以稀释黄昏恋老年人所承载的巨大压力,也无法针对年轻人的态度反复,见招拆招。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5月11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而修订草案拟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一时之间,“禁止儿女干涉黄昏恋”引来广泛关注。有赞成者,也有质疑者。
其实,以法律的名义为黄昏恋提供权威性的保护,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而且,刑法也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亮以“牙齿”。
在云南就此立法之前,2014年9月,山东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通过,“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 就成为显性的要求。
认为地方的相关立法,是以公权干涉私权、不该管的乱管,显然是误读。这些地方的立法,并没有超越国家法律的框架和精神,推出奇怪的规定。
那种觉得不必特别保护黄昏恋的看法,也值得一辩。确实,在法律的层层保护之下,黄昏恋仍然遭到了不小的阻力,这有多则新闻报道可证实,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撑腰,这一状况只会更糟糕。
老年人有选择伴侣的权利,谁都不能阻止。在受到干涉甚至暴力阻止的时候,老年人可以向法律求援,这很重要。
但值得深思的是,明明我们不缺法律,为啥还要一遍遍立法,为黄昏恋这样的天赋权利“放哨”?
针对黄昏恋,地方法规基本上是照搬了一下现有的法律条文,在操作性上、震慑性上并没有突破。这些条文,对于干涉黄昏恋的行为能形成多大的遏制力,本身是有疑问的。
天津某律师事务所曾有这样的案例:冯大妈年轻时丧夫,含辛茹苦地把儿子拉扯大。儿子成家单过后,大妈想找一个老伴儿,遭到儿子强烈反对。母子俩发生了争执。大妈将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儿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判决结果是,冯大妈的儿子并没有采取暴力干涉,因此,经法院对其儿子批评教育后,冯大妈撤诉。
当黄昏恋遭遇非暴力干涉时,法律法规就似乎帮不上忙了,这就是现实中的一大困境。我们的立法应该着眼于解脱这一困境,制定出更有操作性、震慑性的规定,向各种干涉黄昏恋的行为“说不”。
法律法规存在的最大意义,不该是这样:最后只能由法官对某些人批评教育。法官的批评教育当然意义不一样,但毕竟在怒发冲冠的老年人向法律寻求最后的、强大的屏障时,柔软的“协调”方式不足以稀释黄昏恋老年人所承载的巨大压力,也无法针对年轻人的态度反复,见招拆招。
让法律法规的条文更具刚性和张力,对干涉者更有“办法”,让干涉者更忌惮,这应该是所有相关立法的考虑范畴。
总之,为黄昏恋的保护一次次“复读”并非没有必要,但是那些被挤压在情感阴影里的老年人,需要更“泼辣”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