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无效
南京某公司陆续有王某等20多名职工,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反映公司未发放2016年4月和5月工资。而单位表示这20多名员工自进公司以来,未给单位创造任何业绩,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没有绩效不予发放工资,王某等人是知晓并同意的,所以单位不同意他们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
经核实,该单位于2016年4月刚成立,王某等20多名员工也是刚入职该公司,在入职的两个月时间内,均按单位要求出勤,并联系了一些客户,有些客户也有要签订合同的意向,但未达成。另该单位与王某等20多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为绩效工资,具体标准按完成绩效的5%发放,没有完成绩效不发放工资。那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案件焦点
劳动者未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生产任务,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不发放劳动者工资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如果劳动者有不能胜任工作情形,应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培训或转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完成业绩不支付工资之类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内容,减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该单位与这20多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没有完成绩效不发工资”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无效条款,另该单位20多名员工虽未与客户实际签订合同,但他们为签订合同做了前期工作而付出了正常的劳动,故该单位至少应当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等20多名员工的工资。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同意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月,支付王某等20多名员工2016年4月、5月工资的调解方案。方案谈成后,南京市调解服务平台的调解专家又召集双方到指定地点,单位现场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了所欠20多名员工的工资,计28万多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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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登录“江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网(网址:http://tjfw.jshrss.gov.cn/)”,选择“我要调解”,经注册后,选择调解专家,提交调解申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