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到问责之后,并非不可以复出,但一定要按制度、按程序来,不能糊里糊涂、随心所欲。北京的这个时间表,值得推广。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做好制度保障。该办法明确,被诫勉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被问责干部的复出,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闪电复出、悄悄复出……一度较为常见,引来如潮质疑。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后,近年来,“问题复出”又有露头。
2015年12月,记者从湛江相关部门获悉,当年8月因砸打湛江副市长梁志鹏而被停职的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湛江市维稳办主任庞康稳,已易地为官。
而据2014年8月22日《云南信息报》报道,网曝安徽泗县一批被免官员“闪电”复出。
这些干部复出的案例,在复出时间上,被批不严谨。
用严格、透明的制度遏制干部复出乱象,使得相关干部的复出合理、合法、有序,十分关键。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出台的“办法”,是对《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具体落实。尤其是关于干部复出的规定,非常具体。
公众注意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干部被问责后,何时可以复出,未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显现。地方实施时,按照中央规定,拿出一个明确的“复出时间表”,就很有必要。
“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是一条刚性规定。设置“两年”的时间杠杆,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以两年为限,更能巩固问责效果,体现问责的震慑性。
前些年,因问责被降职的干部到底是一年可复出还是两年可复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个问题如今得到了解决。
公众注意到,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我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撤职的处分期是2年,而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显然,这些规定也为“复出时间表”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
干部受到问责之后,并非不可以复出,但一定要按制度、按程序来,不能糊里糊涂、随心所欲。北京的这个时间表,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