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3月23日,南京市中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其中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内。
此次通告的对象:在南京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消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另外,法院鼓励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进一步做好执行悬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