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直接入刑”,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又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那些利令智昏者不敢造次。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广东传出“注胶冷冻虾”流入市场的消息。“注胶冷冻虾”已得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确认。专家表示,注胶可以掩盖虾肉的腐败变质(详见今日快报封4版)。
“注胶冷冻虾”只是众多“造假食品”的一个缩影。向其亮剑,是应有之义。
2016年,公安部部署开展打假“利剑”行动,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有效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
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该喘口气了吧?且慢,公安部用了这样的措辞——“制假售假问题屡打不绝”。
不难解释,现有惩处手段明显不足,尤其是由于入刑的门槛较高,法律手段不能用到位甚至用不到。违法犯罪者通常只是被罚款,但这和造假获得的惊人利益相比,又算得了什么?他们感受不到震慑力,又怎么会收敛。
可以说,食品造假的成本较低,给了违法犯罪分子随时卷土重来的资本和空间。
食品造假,往小了说,吃坏了人们的肚子,往大了说,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很多时候,不入刑就等于“轻饶”,这有失公平公正。
相信在处置“海量”食品造假案件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体会尤深。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近日的表态值得关注: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这一表态,令公众内心为之一振。
“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是弥补惩处手段不足的重中之重。
一旦“直接入刑”,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又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让那些利令智昏者不敢造次。
“直接入刑”,早有共鸣。2013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建议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入刑门槛。同年,两高发布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添加入刑……
民意所指,大势所趋。
公众关注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表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起刑点是5万元。第一百四十三条表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入刑的最低门槛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要实现“直接入刑”,在法律法规等方面就要有所“准备”。公安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的说法,正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