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夜间行走时被车撞倒,又被后面一辆车碾轧,最终导致四肢瘫痪、二级伤残。但是这位受害人已经失去辨知能力,身份不明,家属无法找到,谁能作为“亲人”帮他维权?近日,泰州市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无名氏”交通事故案,民政局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成功为无名氏讨了赔偿款。
通讯员 陈珊燕 唐炼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臧晓松
两车撞人后逃逸,无名少年重伤瘫痪
2013年10月23日晚上11时许,流浪少年“无名氏”在泰州市靖江沿江公路下六圩港桥东地段行走时,被孙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撞倒,事发后孙某随即驾车逃逸。
不幸的是,倒地后的无名氏又被由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碾轧,造成无名氏再次受伤,陈某同样肇事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和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无名氏受伤后被送往靖江市人民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直至2014年4月23日才转入靖江爱心专业护理院继续治疗至今。经法医鉴定,无名氏因后遗颅脑外伤所致四肢瘫痪、肋骨骨折等,构成交通事故二级伤残。
无名氏在靖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孙某和陈某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余款一直拖欠。为此,2014年8月,靖江市人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陈某及陈某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拖欠的医疗费。经法院调解,无名氏在靖江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25.2万元,由孙某赔偿13.6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此前孙某和陈某已支付部分医药费,因无名氏承担次要责任,剩余部分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民政局以监护人身份索赔156.9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在车祸后失去了辨知能力,需要有监护人以无名氏名义提起诉讼,但经过多方寻找,无名氏的父母没有找到,赔偿权利人也未出现,无名氏的身份成“谜”。究竟谁来给瘫痪的无名氏维权?
2015年12月,靖江市民政局从公安机关处接管无名氏后,得知他权利受到侵害,遂于2016年4月以无名氏监护人的身份帮助无名氏提起诉讼,要求两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56.9万元。
“无名氏是少年,属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应该是其父母,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等,民政部门不具有监护人的主体资格,其直接代理无名氏提起诉讼,这不合法理。”两肇事司机认为,一定要找到无名氏的父母,他们才愿意赔偿,而保险公司也持相同观点。
民政部门当监护人获法院支持
该起车祸中无名氏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谁主张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政府专司社会救助、监护监督等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监督以及补充监护人缺位的职责;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有权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本案无名氏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益应受到法律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确定无名氏的事故损失共计74.7万元,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66万元,由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万元,余额的65%计35.78万元也由孙某赔偿,余额的20%计11万元由陈某赔偿,剩余部分由无名氏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