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发布暂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消息,6日,工商总局印发《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办法》规定,以下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提出,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志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办法》明确,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综合 新华社
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6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7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