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网络诈骗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越统一、越严厉、越“接地气”,犯罪分子的空间就越狭小。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昨天,“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详见今日快报封11版),其中明确规定,诈骗3000元可判刑,最高可判无期。此外还明确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及其亲属等。
法律“严”字当头,是打击当前通讯诈骗犯罪嚣张气焰的必有之举。
近年来,通讯诈骗犯罪呈现高发态势。年内徐玉玉案的发生,令每个有良知的国人怒发冲冠。
和打击通讯诈骗犯罪取得的成绩相比,通讯诈骗犯罪的“四面开花”更让人咋舌。据报道,去年,全国法院审理的通讯信息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涉案金额数百万、数千万的已不罕见,甚至出现了涉案金额数亿元的案件。而一些无辜生命的逝去,让人心痛。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部“魔高一尺”的局面?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是核心原因。
通讯诈骗已经进入2.0甚至3.0时代,但相关法律仍在1.0时代徘徊。对恶性通讯诈骗犯罪的“惩处力度”严重不足,更是令人忧虑。
虽然地方先后出台的规定有所“加码”,如今年9月浙江省将诈骗罪入刑起点金额提高为6000元,去年11月湖南省首例通讯诈骗罪入刑案宣判,但国家层面的法律仍然没有“拧成一股绳”。
湖南省首例通讯诈骗罪入刑案,令“伪基站”搞鬼的把戏浮出水面。该案适用的是《无线电管理办法》和《刑法》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规定,虽也打击了犯罪分子,但由于没有给通讯诈骗专门定罪,很容易影响惩处的力度。
应该说,经过舆论的追问和诸多事件的倒逼,各大运营商在遏制通讯诈骗犯罪的问题上也开始发力,逐步改变了过去消极面对的态度。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出击,越来越频繁,效果越来越明显,甚至“虽远必诛”,从国外带回通讯诈骗犯罪分子。但事后惩处上仍然不太让人“解恨”,和通讯诈骗犯罪动辄造成家破人亡的恶果相比,犯罪分子付出的代价还太小。
提高通讯诈骗的犯罪成本,震慑犯罪分子,既关键又迫切。通讯犯罪入刑,是起步价,而“降低”入刑门槛,也是理所应当。别看3000元不算“大钱”,却可能是犯罪分子从学生、低收入者等群体那里诓骗而来的,而且在这些群体眼里往往是一笔“不菲的资金”。所以,考虑到个体的现实处境,强调诈骗金额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捍卫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立法思路。
与此同时,明确10种“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并不是对“严打”“运动战”的复制,而是从法律的适用、公平角度出发,作出的正确选择。
要让通讯犯罪分子无路可逃,就得织密法律之网、制度之网。有了统一、严厉而到位的法律法规,各种针对性的技术手段也就能如虎添翼。通讯网络诈骗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越统一、越严厉、越“接地气”,犯罪分子的空间就越狭小。民意任何时候都支持这样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