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救助完他人还要担惊受怕,甚至赔钱、受委屈,那无疑有失公正,那就等于把那些徘徊在“见义勇为”门槛外的人往“冷漠者”的队列里赶。最终的结果将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高高挂起”。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今日快报封12版)。
说白了,见义勇为者“好心办坏事”,一般不用担责。
出台这一规定非常必要,扫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如果救助完他人还要担惊受怕,甚至赔钱、受委屈,那无疑有失公正,那就等于把那些徘徊在“见义勇为”门槛外的人往“冷漠者”的队列里赶。最终的结果将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高高挂起”。
以往由于法律的忽视,不少见义勇为者已经感受过“担责”所裹挟的寒气。
“见义不为,无勇也”。然而,当人们的勇气被激发出来的时候,却往往发现,“勇为”之时还得眼观六路小心谨慎。这哪是见义勇为,分明是踩钢丝,一步留神就“栽了”。
公众的行善本意与法律的无情,本来并无冲突。但是由于漏洞的存在,而导致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状况,早就该改变了。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如今,“非重大过失不担责”规定的出台,是对呼声的回应,是对法律漏洞的修补,是对见义勇为的松绑。说它是进步估计没有人会反对。
当然,法律出于审慎,还是加了限制性的内容:非重大过失不担责,就是说,如果发生了重大过失,那还得“认”。
这种限制很好理解。一般来说,见义勇为不太可能发生重大过失,除非明知无能而非要逞能,甚至带有故意的成分。
被救助者的利益必须得到重视,他们没有义务成为逞能者的“试验田”。
见义勇为者量力而行,也是一种不成文的“约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且过失严重,打个比方,该给人吃糖药,你却浑然不觉地喂了毒药,那么,心肠再好,那也是该打屁股的。
匡正社会风气,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力挺善行,为见义勇为扫除各种障碍。这是法律的应有责任。
同时,应该看到,因受助人受损而无辜担责,只是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形之一,因自身受损却得不到公正对待、因制止不法行为导致嫌犯受损从而担责,也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佛山女孩横冲道路救下车轮下的女童,反被指违反交规要担责”“四川一武校学生打伤耍流氓者却被判刑”……这类新闻引人唏嘘、痛心,同样值得关切并作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