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对方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却在诉讼中谎称没有收到。日前,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决定,予以罚款4万元。
今年6月,王某以泰兴某公司欠其62万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62万元,并按年利率27%支付利息。审理中,泰兴某公司提出抗辩,称已交付了28份总金额为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已经全部还清,但由于疏忽,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据。为证明该事实,被告向法院提交了28份银行承兑汇票存根原件。
由于双方在关键事实方面产生重大争议,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据实陈述,如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王某在保证书上签名,并保证没收到该组汇票。随后,该公司补充了一份通话录音,证明自己已还清欠款。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诉讼中陈述前后矛盾,在重要事实上作了虚假陈述,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罚款4万元。严君臣 吴菊 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