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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妻子出车祸丈夫要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还要负扶养义务

  快报讯(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陆研)南京六合的一位丈夫,在妻子出车祸后最需要照顾的时候提出了离婚。法院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还判他承担起对妻子的扶养义务。

  2011年,周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婚后,两人还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原本和和美美的生活在2014年4月被打破。

  2014年4月,周女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体多处骨折。这起交通事故还导致周女士脑部受伤,智力受到影响,有时还会发癫痫。昏迷近两个月,住院治疗6个多月,2014年11月,周女士出院回家休养。

  一个星期之后,周女士的母亲去探望女儿。周女士向母亲哭诉,回家后丈夫对卧病在床的她不管不问,表现出嫌弃和厌烦。周母心疼女儿,将她接回家照顾。

  在法庭上,周母表示,女儿住院、治疗的费用大多是自家筹的钱。家里不宽裕,多次到被告家中交涉关于原告的护理事宜,却遭到被告全家人的多次打骂。“女儿回娘家后,女婿也从未上门看望过,更没有给予任何经济帮助。”周母说,女儿所有的生活费都由老两口承担,原本不宽裕的他们已经不堪重负。

  张先生却说,自己原本在外地工作,妻子出交通事故后,自己及时赶回家,一直没有工作,家里没有经济来源。自己并没有像岳母所说,对妻子不理不睬。他表示,如果妻子愿意回家,可以继续生活,但自己经济也不宽裕,没有能力承担扶养费。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也就是在周女士出车祸后一年多的时候,张先生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认定张先生应当承担起对原告的扶养义务,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周女士和张先生在生活上应互相扶助,在经济上应当互相供养。周女士受伤后,尚无生活收入来源,张先生作为丈夫,具有扶养能力,应当履行扶养义务。酌定张先生每月付给周女士扶养费500元。(文中人物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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