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何洁)为获得非法利益,将用地回填工程转包给他人,任由对方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损失1200多万。昨天,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公开宣判,王某某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6万至20万罚金。据了解,这也是全省首个涉及生活垃圾被判处污染环境罪的案件。
2014年10月起,王某某利用在吴中区甪直镇承包某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之机,将物流园北侧工程承包给他人,南侧回填工程转包给刘某某,任其倾倒、填埋上海运来的生活垃圾。另外,李某某应王某某之邀负责南侧及北侧工地管理等工作;韩某应刘某某之邀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负责施工管理等工作。
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自2014年12月起,苏州市吴中区环境保护局等多次对上述填埋工地进行检查,要求王某某停止填埋作业,但未能有效阻止填埋施工。刘某某等人为逃避检查,还夜间施工。
后经勘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当地环保部门曾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令停工并处罚金等措施。处罚苏州市吴中区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7月30日对垃圾堆场进行采样,检出毒性物质挥发酚,其中垃圾场南侧小沟渗滤液检出镉、铜、铅等重金属。根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报告,结合所倾倒生活垃圾数量,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韩某4人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多万。
法官介绍,《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