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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疑罪一“挂”15年,谁来问责?

  长期以来,对于“疑案从挂”,并非没有问责的规定。但扫描近年来的多起案件,公众很少能看到兑现“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例子,往往以某某获得国家赔偿的结局告终。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卷入一起邻里斗殴致死案的河南夏邑县农民张玉玺,被关9年后,因真凶获刑,被取保候审。但他并没有获得解脱,此后又被“疑罪从挂”15年。昨天媒体报道的这一案件,再次将“疑罪从挂”这一恶疾暴露在世人面前。

  仅仅几个月间,见诸媒体报道的“疑罪从挂”案件就有数起。例如,今年9月消息,山东“杀人嫌犯”杜勇被“疑罪从挂”8年,复议后赔偿增加到17万元;今年8月消息,山东商人张建敏被羁押1703天后,遭“疑罪从挂”21年。

  2016年1月,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表示,刑事诉讼过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

  案子不好判,干脆就放在那里。这一“挂”,惊了天地,就是没惊醒某些人。真凶都抓到了,都不能马上给人解“套”?这要是真凶没落网呢?想都不敢想。如果连疑点都不成立的疑案,还要继续“疑案从挂”,那不是渎职是什么?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将七种“疑罪从挂”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明确 “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这样的规定,让人看到了彻底解决“疑案从挂”的希望。

  不过,引人深思的是,我国历来不缺乏相关法律条文。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何以司法机关看不见这些“白纸黑字”?

  自2003年11月以来,“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时有耳闻。这使得“超期羁押”在一定程度上被遏制了。张玉玺等涉案者,也是在结束“超期羁押”后才进入“疑案从挂”期的。但如果这两个问题只解决了一个,涉案人还是身在噩梦中,连同他们的家属和律师,陷落于无尽的精神折磨中。

  “疑案从挂”何以屡禁不止?有关司法机关何以面对必须急办的案子“胜似闲庭信步”?

  一言以蔽之,在相关问题上,问责不力,司法救济不足。

  长期以来,对于“疑案从挂”,并非没有问责的规定。但扫描近年来的多起案件,公众很少能看到兑现“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例子,往往以某某获得国家赔偿的结局告终。但国家赔偿的落实,和问责是两码事,遑论在一些事件中,涉案者申请国家赔偿亦举步维艰?

  呵护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司法机关敬畏和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一些地方试行检察机关专项督查,筑“疑罪从挂”封锁线,这是好事。不过,要消除“疑案从挂”这个顽疾,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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