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鹿伟)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南京将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上世纪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调整。
其中,“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500元调整至每月54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54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4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4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70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7500元。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600元。
“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将分多部分进行调整。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1949年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至11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50元调整至134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至1510元。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850元调整至910元。对符合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调整至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