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在海安县读初中的小张被轿车撞倒,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还耽误了一年的学业。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海安法院的一审判决,小张获赔5.7万多元,其中包括误学费。
2014年10月25日傍晚,在海安县海陵中学读初中的小张骑自行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一个交叉路口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花了26946元医疗费。这起交通事故致使小张肝脏损伤、右侧气胸、牙齿脱落等。事发后,小张未能返校学习,学校为其办理了休学一年的手续。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
由于协商未果,小张一纸诉状将车主赵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包括2万元误学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张14193.36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小张42877元,二者合计57070.36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严君臣 陆炜炜 王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