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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现代快报网
为儿治病欠债百万,起诉儿媳要求分担

  朱某夫妇举债数百万给儿子治病,可儿子还是不幸去世。儿媳未到场送葬,感到心寒的老两口,将儿媳潘女士起诉到常州溧阳市法院,要求她承担医疗费30万元。现代快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龚雪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国庆

  据朱某夫妇诉称,儿子小军(化名)与潘女士于2013年结婚,后来小军患上白血病,潘女士只在小军初次入院照顾过,此后一直不闻不问。2015年夏,小军病情恶化再次住院,潘女士不但不照顾,反而闹离婚。朱某夫妇为救治儿子花费300余万元,只报销了160余万元,尚负债100多万元。然而,小军不幸于2015年12月病故。令朱某夫妇寒心的是,小军病故后潘女士未到场送葬,于是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30万元。

  对于公婆的说法,潘女士辩称,这不是事实。婚前,公婆跟小军对自己隐瞒了病情,而结婚数月后就被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为救治丈夫,自己不仅前期入院照顾,后期还向亲友举债20余万元,这已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后来,公婆同意她与小军离婚,但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手续。

  溧阳法院经审理发现,小军治疗前期,双方关系仍然良好,双方关系恶化是在小军治疗后期,一方抱怨对方总想离婚,另一方抱怨对方总是拖延离婚。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夫或妻一方出现需要对方扶养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扶助。但请求履行扶养义务的人只能是夫妻一方,该请求权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此外,小军身患重病,潘女士在个人能力范围内已尽到了自己所能尽的最大扶助义务。法院最终认定,两原告为小军支出巨额医疗费的行为,是基于血缘亲情而不求回报的单方法律行为。二人并未为任何人设定任何义务,两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其自愿为小军支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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