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允许个体也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应该成为一个方向。这就需要立法方面有所作为。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结果,很多人会长出一口气。去年,该诉讼事件刚刚进入公众视线的时候,很多网友并不看好“结果”,而一些评论文章也担心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不能扛住当地有关方面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一判决结果已经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成为一段时间内不多见的“范例”。
尽管“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但有了2000多万赔偿款的“压轴”,真有一种夫复何求的感觉。要知道,比之飘渺的诉求,实实在在的赔偿款可是“硬货”。毕竟事关污染的诉讼事件,获得赔偿金,是最实际的要求。
污染企业对环境的肆意破坏,情况不容乐观。一些企业制造了污染,却被以纳税大户、招商重点项目等理由“保护”起来。以法律正义的名义,打破这一怪现状,让“敬畏环境”成为一种自觉,刻不容缓。
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雾霾公益诉讼不多见,并非人们缺乏打雾霾公益官司的意愿,而是受制于现实的诸多难题。
2013年年初,北京公益人士张鹏飞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安监局向8家单位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谈起通过法律手段阻止烟花批发的行为,一直热衷于公益诉讼的张鹏飞说,这还是缘起于今年冬季北京市连续出现的雾霾天气。但是,法院最终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受理诉讼。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雾霾公益诉讼,并且给出一个胜诉的结果,令人欣慰。同时,这也在客观上发出一个信号:雾霾公益诉讼“可以有”,而且在雾霾高发的今天应该“常常有”。
应该看到,打雾霾公益诉讼的艰难一面,是公益诉讼面临难题的缩影。
法律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民众个体并不在列,这也是北京公益人士张鹏飞有心无力的根本原因。
公益诉讼的这一尴尬,需要直面。去年,全国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单位。这是对公益诉讼的有力推动,受到了广泛期待。通过制度革新,给予公益诉讼实质的支持,这是必须的。
与此同时,拓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允许个体也能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应该成为一个方向。这就需要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当然,这不是朝夕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