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常州市国税、地税部门了解到,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从7月份开始,常州市范围内原则上停止使用所有地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要求,从7月1日起,常州市范围内原则上停止使用所有地税发票,包括地税监制的各类门票和过路过桥发票,个别单位经过省国税局审批确定的由地税机关印制的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也从7月1日起,停止作为扣除凭证。
货运专票7月1日起停止使用。根据统一部署,为了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常州市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货运专票)。
通行发票可扣除至7月31日。根据常州市情况,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抵扣进项税额。
市税务部门提醒,如遇到涉税疑难情况,可及时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
王爱华 曹杨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