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胎儿来说,其最可依赖的“代言人”,莫过于法律。一千位母亲的呼喊,不如一行法律条文的撑腰。
现代快报首席评论员 伍里川
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明确,胎儿具有继承遗产权利(详见今日快报封3版)。
这一消息立刻成为网络热点。
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于法有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法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胎儿权利受保护,是对法律条文的必然呼应。
人们关注到,《民法总则(草案)》并不是简单地“复读”有关法律的规定,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样一来,有关胎儿继承遗产权利的规定就更细致、更公平、更权威。
胎儿具有继承遗产权利,是国际惯例,只是在具体条文上不尽相同,甚至差异较大。
在我国,围绕这一特殊的权利,一直争议不休。即使法律已经定论,但在现实语境特别是具体诉讼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的声音发出来。
中国法院网曾有文章提及一案:张某有两个男孩,妻子早年去世。后张某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不久,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如何判?一时也有两种观点。
尽管这一案件有其情节上的特别之处,但腹中胎儿的法定权利却是不可动摇的。
法律精神必须得到尊崇。具体环节上的纠结和迟疑,最终还是要“服从”于天赋权利、法定权利。而《民法总则(草案)》对这一权利的强调,对于解决争端、统一认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腹中胎儿没有“表达”的能力,但是他(她)的应有权利必须被强调。这显示了法律的应有尺度,也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底线。
母亲们为腹中胎儿苦苦求告,绝不应该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情形。
而对胎儿来说,其最可依赖的“代言人”,莫过于法律。一千位母亲的呼喊,不如一行法律条文的撑腰。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此番表态,对应了民间的吁求。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反复强调也不为过。
而“胎儿具有继承遗产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为人所共同敬畏的社会规则,何时可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