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想辞退员工,应该提前30天通知对方,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过,针对补偿金给不给、给多少,不少公司和员工存在很大分歧。近日,南京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案例,一家公司开除年薪制的员工,却按预发工资给他补偿,结果输了官司。本周,现代快报“有请律师”将和你一起关注劳动纠纷,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周日来现场咨询。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到现场,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现代快报记者 张玉洁
案例
开除年薪制员工,能按预发工资补偿吗?
王先生今年60岁,2013年,他到南京一家企业工作,任职的是管理类岗位。然而工作一年后,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达不到公司要求。2014年7月,公司跟他解除了合同。
当初合同签的是3年,支付补偿金等要按月工资计算。不过王先生是年薪制员工,对于他每个月的工资到底是多少,双方起了矛盾。王先生不服公司辞退他的决定,在先后向区劳动监察部门、市仲裁部门反映情况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劳动合同中,王先生年薪总额20万元整,其中每月预发1.2万元,年薪的年终奖部分依据他的业绩和公司考核确定。如果王先生在公司服务期限未满一年,包括在发放年终奖前辞职或被解雇的,则年终奖金不予发放。
20万减去每月预发的1.2万元,剩下的钱算什么性质?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公司认为这是年终奖金,而王先生则认为是年薪的剩余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年薪制,年薪由月度预发工资和年终奖金组成。因此,王先生每月工资仅是预发,不是全部,实际月薪应该是20万元除以12个月,即1.67万元。
此外,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未满一年包括在发放年终奖前辞职或被解雇的,则年终奖金不予发放”,法院认为,这条约定侵犯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无效约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应该少发或不发年终奖金。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2014年几个月的工资差额,共计2万余元。
而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王先生,法院还判决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案件当事人为化姓)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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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8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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