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6月25日快报社评《“一把手引咎辞职”要说到做到》后,笔者认为,把“问责一把手”打造成铁规,除了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还需要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表面上看,“一把手引咎辞职”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强化“一把手”责任的表现,实际上,“一把手”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引咎辞职并不缺乏现成制度支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公务员法》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而言,“一把手”引咎辞职本该是题中之意。
然而现实中,“一把手”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引咎辞职的少之又少,让人不免对“问责一把手”的落实生出疑惑。“法出必行”少不了公众的监督和媒体的报道,尤其对约束官员的法律施行而言,持续的监督、舆论的压力更加必不可少。尽管不排除少数“一把手”会因内心不安而主动引咎辞职,但这样的良心发现毕竟靠不住,让“问责一把手”从文件走进现实,唯有加力监督,再监督。镇江 华桃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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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应有明确界定
@大道至简_wu:从一味地抓经济转换为多方面考虑就是进步。
@倔的过老公:你让人家辞就辞啊?你是哪个单位的?
@节儿根凉拌的:按这样处理,以后捂盘的更多了。
@五子娃:拟规定?应辞职?知道不知道字典里还有“必须”两字?
@路过13号:频发重大事故?怎么定义?能不能量化一下,要不肯定就是一纸空文。
@雨中蓑立翁:都头等重要,就都不重要了。
@biubiu1982:一次就够了,还频发? 据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