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赞助”捐赠寺庙犯不犯法? 6月12日 新华时评 新华社记者 冯璐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索取百万款项捐往寺庙,广州中院因其“慈善”行为未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受贿,10日,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这起披上慈善“外衣”的“权力赞助”也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
新华时评一评
据报道,黄志光当庭陈述称,2008年,鸡鸣寺住持找到黄志光,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商人捐助,此后,黄志光和商人李亚鹤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同意,并当着黄志光之面以黄志光之子的名义捐助鸡鸣寺100万元,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至于将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并未成为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的贪官走上法庭,客观公正的审判自然成为民之所盼,但若“用于慈善”的荒谬理由也能为权力寻租开脱,不仅有损法律的理性和权威,也与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相违背。
网友声音
@Kanon的季节:把抢回来的钱捐给寺院能算不犯罪?
@城市达1111725735:法盲都清楚的事,法院不懂?
现代快报再评
黄志光将受贿所得的一百万捐赠给寺庙,是两个独立行为的组合,不能因捐赠的“善行”而掩饰受贿的“恶行”。这就好比一个人杀了人然后厚葬受害者,法律不能仅凭其厚葬行为就否定其杀人。所以,广州市检察院对广州中院的抗诉,更接近于司法正义。一些报道将黄志光的捐赠行为定性为“慈善”,给公众造成了“好心不得好报”的错觉。实质上,黄志光向寺庙捐赠,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恶感,这不是虔诚,而是一种“我出钱你让我心安”的交易。即便是做交易,贪官也要一毛不拔,做无本买卖,与真正的慈善相去十万八千里,分明是伪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