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实习生 陶园 记者 马薇薇)在饭店用完餐,王女士起身离开,可没走几步就摔了个大跟头,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当时地太滑、光线又差。”王女士一气之下将饭店起诉到了玄武法院。最终,饭店被要求承担六成责任,赔偿王女士1.6万元。
去年6月的一天中午,王女士和几个朋友一起到位于玄武区的一家饭店用餐。吃完饭,大伙起身离开,王女士没走几步突然摔倒在地,腿疼得不能动弹。饭店老板赶紧报警求助。经医生诊断,王女士的右股骨颈骨折。
这一摔,王女士做手术加康复治疗,总共花费了2.7万元。王女士认为,饭店应该承担她的损失。据她回忆,当时饭店地面湿滑,灯也关了一大半,加上地砖又是黑的,视野很差,自己根本来不及查看地面情况就摔了。
面对索赔,饭店认为王女士摔倒“纯属意外”,因为她穿了六七厘米高的高跟鞋,重心不稳。而且店里摆放了可移动的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义务,没必要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饭店虽然摆放了可移动的安全警示标志,但店内的一侧照明灯处于关闭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仅摆放安全警示标志不能认定饭店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过,王女士穿着高跟鞋,也应当合理地关注行走过程中的安全,避免出现伤害。
综合考量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饭店承担60%的责任,王女士自己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