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在吃饭,突然放在地上的啤酒瓶发生爆炸,刘先生被炸成九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刘先生获赔16万余元。
去年的7月11日晚,武进区的刘先生正和家人吃晚饭,哪知道放在地上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事故造成刘先生身上多处划伤,且右手尺神经断裂。经鉴定,刘先生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刘先生查证后发现,爆炸的啤酒瓶制造于2008年。而我国相关标准中建议,啤酒瓶的回收使用期限在两年左右。刘先生认为,爆炸的啤酒瓶已属超限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据此,他向武进法院起诉,要求啤酒生产商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啤酒生产商认为,国家关于啤酒瓶使用年限的规定是指导性标准,江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啤酒瓶使用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回收使用的酒瓶各项技术参数符合生产啤酒的要求时,该酒瓶是可以回收使用的,况且凭肉眼是不能看出涉案的啤酒瓶有质量问题。
武进法院认为,啤酒生产制造商应对刘先生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16万余元。被告啤酒生产商不服该判决,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常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刘玉凤 庄园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