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这是自2011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风险计提标准也将依据是否为通道类业务而不同,具体计算公式尚未给出明细。
据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接近11万亿。按照功能划分,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其中,事务管理类即所谓通道业务,占比20%。
但超过两家信托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表示,融资类项目中,水分很大,很多还是通道业务,业内普遍看法是,通道类业务占总规模的五成左右。
据麦肯锡公司在2013年11月的一份报告指出,通道业务模式贡献了2012年信托收入的39%。然而,2014年以来频发的信托兑付危机事件也往往实属通道业务。例如,中诚信托30亿矿产项目、吉林信托10亿的联盛能源项目等。
本次征求意见稿,银监会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通道类业务)的含义,即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已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强调,信托公司在与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交叉产品时,应在信托合同中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这与以往通道业务只能依靠时有时无的“抽屉协议”来厘清责任有着较大变化。
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