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牛向峰 记者 马薇薇)2014年1月27日晚,一辆行驶在南京江北的D2路公交车上,一名中年男子上车后,挥舞着手中的刀,先抢座位再抢钱。在司机和乘客的配合下,这名男子被制服。1月29日现代快报B3版曾报道此事。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浦口检察院了解到,这名男子称,抢劫的原因是自己的盘缠被偷,本想向别人讨点钱花花,但由于情绪激动,导致行为有些过激,结果一分钱没借到,自己倒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
1月27日晚上8点左右,一辆D2公交车正在开往市区的路上。当车行至浦口桃园站时,一中年男子拎着一床裹好的被子上车了。
中年男子突然从被子里抽出一把大菜刀,不停挥动,威胁一名女孩把座位让给他。没几分钟,他又举着刀冲到一对父子面前,叫嚣:“我最近缺钱,给我点钱花花,快点给我10块钱!”还伸出一只手去拽男乘客的挎包,右手则拿着刀子抵着对方。在司机和乘客的配合下,这名男子最终被制服。
经查,男子姓李,徐州睢宁人,今年45岁,曾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盗窃多次受到刑事处罚。
日前,在检方提审过程中,李某称,父亲去年去世后,家中再无亲人,为此,他带了3600元准备去苏州卖水果,这一路上都是靠收破烂维持生计。去年6月底来到南京后,他在浦口某公园住了几晚上,谁知随身携带的钱却被人偷走了。事发当晚,他为了讨点路费,搞点东西吃吃,才开口跟人讨10块钱。
李某说,他只是想“讨”点路费,拿刀只是想吓唬人,给不给随便,可他却不知道,他所谓的“讨”在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抢劫”。
[检察官点评]
公交车上抢劫,10块钱也会重判
有人会问,他只索要10元钱,还未得手,可以对其定罪吗?对此,浦口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李某持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虽然他只索要10元钱,但主观上他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他持刀采取言语威胁和恐吓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管是否抢到钱,都不影响对其定罪。此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刑法规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