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天对外发布了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但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办法》明确要求,发起人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新版《办法》更加强调了风险,明确提出“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现代快报记者 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