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应设立单独罪名
2月27日 南方都市报 杨涛
2013年,衡阳市衡南县一起父母二人3次卖掉亲生儿子的案件引发关注。
南方都市报一评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被抓捕,让人不胜唏嘘。应当将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另行定罪名,并且量刑要比拐卖儿童罪更轻。事实上,在现有的案例中,相关涉案父母量刑一般都是缓刑。将来,立法者应当考虑修改法律,在刑法上增设“出卖子女罪”,在量刑上比拐卖儿童罪从轻处罚。
现代快报再评
不同意这篇评论的观点。首先,最高法、最高检对出卖亲生子女已有明确的“意见”,就是按拐卖儿童罪论处,无论卖谁的孩子,都是拐卖,同罪同处。其次,拐卖的对象都是儿童,如何在社会危害性上区分孰轻孰重?别人的孩子被拐卖,还有可能在警察的帮助下回到父母身边;而那些被亲生父母拐卖的孩子,则是被自己的监护人主动抛弃,而且是永远抛弃,他们受到了心灵创伤,很难在一个冷酷的家庭得到抚慰。最重要的是,另设罪名对拐卖亲生儿女比拐卖别人孩子判决更轻,则暗含了“儿女属于父母支配”的物权概念,是以物权侵犯人权。
犯罪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水源。如果现有的案例中对拐卖亲生子女判决缓刑,则在客观上变相激励那些卖儿卖女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