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一72岁老人,下地干活时,经过一座被压坏的小桥摔伤。老人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村委会表示,村里没有任何责任。双方分歧较大。近日,案件经两审法院判决,要求村委会承担四成赔偿责任。
7旬老人过小桥受伤
2011年6月14日清晨5点半左右,亭湖区便仓镇新桥村72岁的王海(化名)与邻居为承包的稻田抽水浇灌,途中经过新桥村所有的一座小桥,王海过桥后又返回桥面上为水泵接线通电,在操作过程中,桥梁的北侧桥板发生侧翻,致王海跌倒受伤。
事发后,王海被儿子送至便仓镇卫生院治疗,同时,王家人还向村主要领导汇报了情况。因伤情严重,王海转至盐城市三院住院治疗。
老人出院后,向村委会提出赔偿,“致我受伤的小桥属于村里所有,新桥村有监管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海表示,村委会应该赔偿自己全部经济损失29578.57元。在便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海便将村委会告至亭湖区人民法院。
村委会不愿担责成被告
新桥村有80多座桥,大多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每年农村大忙期间,对桥的安全问题,村里都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多次召开会议,告知村民拖拉机行驶和经过行人要注意桥梁的安全。庭审中,新桥村村委会负责人辩称,出事的这座桥不是危桥,村里对王海的受伤没有过错。
村里调查发现,2011年6月13日下午4点左右,陈某驾驶拖拉机从桥东到桥西,致使桥板下沉松动。王海6月14日早上出事,之间相隔了十几个小时,没有人向村委会反映桥被拖拉机压坏。同时,村负责人表示,王海在过桥时,与其一起同行的邻居多次告知桥北侧的桥板已经松动不能行走,只能走南面。他们两人拿着抽水泵和电线已经走过桥,王海是在回头接电时在桥板北侧发生侧翻的。
法院判村委会赔偿7000多
亭湖区法院查明,王海受伤前,桥上未立危桥和行人禁行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法院认为,新桥村作为桥梁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在桥梁损坏后,未及时设立相应的标识,也未采取防护措施,致老人正常行走过程中,因桥板侧翻受伤,对事故的发生,村里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桥面行走时应注意安全防护,经他人提醒后,仍未注意,造成跌倒受伤,本人有较大责任。法院判决新桥村对王海受伤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7565.79元。
一审判决后,王海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新桥村对王海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陈黎笋 瞿艳 姜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