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常州初中生小明,去年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无锡秋游活动时不慎摔伤,随后家长把景区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赔偿。日前,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景区被判需承担70%责任,赔偿8000余元。
去年9月,小明所在学校组织学生们到无锡某景区游玩。一开始,学生们在景区玩得挺高兴,景区内有一个叫做“荡越过河”的玩乐项目,这个设施高约5.5米、宽约2米、长约4米,下面是一个水塘,水塘四周铺设了一些木条。游玩者抓住顶部的吊绳荡越过水塘,落在水塘对岸的木条上。
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其他玩耍的人都顺利越过水塘,可当小明到达对岸着落时,不小心摔了下来,顿时倒地不起,右手疼痛不已。
同行的老师当即将小明送到无锡的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右肱骨内髁骨折。之后,小明被转入常州的医院治疗,后来在家中休养了3个月。
原本开开心心的秋游,没想到孩子竟然受伤,学业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小明的家长将该景区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景区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小明在景区内受伤,理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景区则认为,景区内游玩设施完好,且他们在设施附近设有警示标识。孩子之所以会受伤,完全是因为自己不小心,与景区安全防护无因果关系,因此景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经调查发现,景区在该设施附近并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没有注明该设施的使用规则,仅在铁栏杆上贴了“注意安全”字样。
日前,无锡滨湖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小明各项损失70%的赔偿责任;而小明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在游玩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小明本身亦有过错,因此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该景区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张宁婷 姚秋娟 薛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