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苏州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14年1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现代快报网
年底劳动争议案件激增
法官给您四个“维权锦囊”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一定要先劳动仲裁么?未经工伤鉴定,与单位进行“私了”,事后可以反悔么?……岁末年初往往是劳动争议高发时期,而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不知道怎么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虎丘法院法官特别梳理了一些案件,为大家总结了四个“维权锦囊”。汪小丹 何洁

  锦囊一:工资欠条成白条,可到法院直接起诉

  老李去年初到苏州一建筑工地打工一直至当年8月。工作中,老板陆续给老李发了一部分工资,剩下的6000多元,老板则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眼看到了年底,老板还是没有付钱的意思,老李着急了。一位老乡告诉老李,劳动争议案件要先去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以到法院起诉。听到此,老李打起了退堂鼓,为6000多元折腾一番复杂的法律程序,对文化程度不高的他来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即提起诉讼前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不过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凭借工资欠条直接诉讼要求给付工资,而不必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锦囊二:未经工伤鉴定与单位“私了”,劳动者可反悔

  2013年2月,黄女士在上班时发生意外,右腿被机器压断。未经工伤鉴定之前,工厂负责人找到黄女士,要求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12万元“私了”。不懂法律且急于拿到钱的黄女士看到工厂态度这么好,就同意了。后鉴定结果出来,黄女士残疾等级为八级。

  黄女士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工厂的赔偿金太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工厂支付补偿金共计22万余元。工厂则认为双方已经一次性了结,不愿再次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则判处工厂再次支付黄女士总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希望尽快能够得到救助和补偿的心态积极与职工“私了”。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且私了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有关赔偿数额的条款。

  锦囊三:劳动合同中可加入“特殊条款”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业,以“技术副总”的职位和“2万元以上”的月薪挖黄先生,黄先生心动了,但谨慎的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三个月全额薪资加上服务自然年相同月数的全额薪资”。三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赔偿黄先生全额薪资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如果未做约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黄先生可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同时该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据此黄先生只能获得10万左右的经济赔偿金。因此对于高层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

  锦囊四:未签劳动合同,保存证据很重要

  2010年,小胡经人介绍到苏州一家具厂从事家具运送工作,口头与老板约定工资每日8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小胡在运送家具的过程中从货车上坠落受伤。为避免赔偿责任,家具厂“翻脸不认人”,提出小胡是厂里临时请来帮忙的。小胡平时也没有注意保存签到单、工作证等有利证据。后几经周折,小胡找到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在这个笔录中老板明确承认小胡是自己的员工。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家具厂与小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现实中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保障发生纠纷后能顺利维权,劳动者在平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单、工作服等以后都可能在法庭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